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邊銷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1]89號
注釋:全文失效。參見:參見《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四批)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繼續對企業生產和銷售的邊銷茶執行免征增值稅政策,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邊銷茶生產企業(企業名單見附件)銷售自產的邊銷茶及經銷企業銷售的邊銷茶免征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邊銷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紅茶末、綠茶為主要原料,經過發酵、蒸制、加壓或者壓碎、炒制,專門銷往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緊壓茶、方包茶(馬茶)。
二、納稅人銷售享受本通知規定增值稅免稅政策的邊銷茶,如果已向購買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將專用發票追回后方可申請辦理免稅。凡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稅,不予免稅。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貿企業和邊銷茶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41號)到期廢止
附件: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邊銷茶生產企業名單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