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東橫琴新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23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參見《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四批)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14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1號)
廣東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有關批復精神,現就廣東橫琴新區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橫琴斷區工作的香港、澳門居民,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廣東省人民政府報據《國務院關于橫琴開發有關政策的批復》(國函[2011]85號)有關規定,分別按不超過內地與港、澳地區個人所得稅負差額,給予在橫琴新區工作的香港、澳門居民的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本通知所稱香港居民,是指根據香港特區政府《入境條例》規定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個人。所稱澳門居民,是指根據澳門特區政府第8/1999號法律取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的個人。
四、本通知所稱橫琴新區是指國務院2009年8月批復的《橫琴總體發展規劃》規劃的橫琴島范圍。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