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垃圾填埋沼氣發電列入《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
財稅[2016]131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參見《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四批)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14號)
注釋:條款失效,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等四部門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以及《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公告[2021]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
按照國務院促進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有關決定精神,落實垃圾填埋沼氣發電項目所得稅政策,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將垃圾填埋沼氣發電項目列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規定的“沼氣綜合開發利用”范圍。
二、企業從事垃圾填埋沼氣發電項目取得的所得,符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規定優惠政策條件的,可依照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