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關于發布《甘肅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4號
為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精神,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制定了《甘肅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現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甘肅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2.甘肅省稅務從輕減輕處罰清單

3.甘肅省稅務不予處罰清單

4.甘肅省稅務“首違不罰”清單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2020年12月25日
甘肅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全省各級稅務機關行政處罰行為,維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涉稅當事人(以下統稱“稅務行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全省稅務機關稅收執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各級稅務機關依法對稅務行政相對人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使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稅收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選擇處罰種類和具體標準并作出處罰決定的權力。
第四條 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稅務機關為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而制定的細化量化標準,包括違法行為,處罰依據、裁量階次、適用條件和具體標準等內容。
第五條 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開、程序正當、信賴保護、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做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
第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納稅人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稅收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
前款“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七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稅收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同一個稅收違法行為違反不同行政處罰規定且均應處以罰款的,應當選擇適用處罰較重的條款。
納稅人在法定申報期連續未申報的情形,稅務機關應當按同一個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四)其他法律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稅務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減輕處罰是指違法行為具有前款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處罰幅度的下一個處罰幅度內予以處罰。
從輕處罰是指違法行為具有前款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幅度的處罰。
第十條 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十日。
第十二條 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依法履行告知義務。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擬處理結果,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涉及法定回避情形的,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享有申請回避的權利。稅務人員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應當自行回避或者由稅務機關決定回避。
第十四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稅務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進行復核,陳述申辯事由成立的,稅務機關應當采納;不采納的,應予說明理由。
稅務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五條 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稅務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第十六條 對情節復雜、爭議較大、處罰較重、影響較廣或者擬減輕處罰等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應當經過主管稅務機關或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集體審議決定。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按照一般程序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在執法文書中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基準適用等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并在裁量基準范圍內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得單獨引用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作為依據。
第十九條 省稅務機關應當積極探索建立案例指導輔導培訓制度,通過案例輔導培訓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
第二十條 全省各級稅務機關全面依法行政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本級及下級稅務機關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的組織領導。
全省各級稅務機關負責政策法規工作的部門具體承擔本機關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相關法律服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 全省各級稅務機關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管理,實現流程控制,規范裁量行為。
第二十二條 全省各級稅務機關應當通過案卷評查、執法督察等方式加強對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對違反法定程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程序,造成濫用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章作出新的規定后,本辦法與其不一致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市州級稅務機關不得再制定裁量標準。但在市州區或者縣市區稅務機關,應加強調查研究,在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時,對事實、性質、情節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稅收違法行為,應給予基本相同的處理,做到同案同性、同案同處、同案同定。
第二十五條《裁量基準》中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在臨界點時按照有利于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原則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 1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