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民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9]第627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
你局《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證券交易所付給大戶股民回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請示》(瓊地稅發[1999]316號)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目前,一些證券公司為了招攬大戶股民在本公司開戶交易,通常從證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續費中支付部分金額給大戶股民。對于股民個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此類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十一項“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證券公司在向股民支付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時代扣代繳。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