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跨區域提供建筑服務的財稅處理分析
來源:稅屋 作者:謝德明博士
建筑企業經常跨區域提供建筑服務,財稅如何處理困擾著不少財務人員,有必要進行梳理分析。 一、辦理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 建筑企業跨區域提供建筑服務,需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相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8號)的相關規定,做好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工作。 1.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見下表);納稅人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跨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是否實施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自行確定。 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納稅人名稱 | ? | 納稅人識別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 經辦人 | ? | 座機 | ? | 手機 | ? | 跨區域涉稅事項聯系人 | ? | 座機 | ? | 手機 | ? | 跨區域 經營地址 | ______省(自治區/市)______市(地區/盟/自治州)______縣(自治縣/旗/自治旗/市/區)______鄉(民族鄉/鎮/街道)______村(路/社區)______號 | 經營方式 | 建筑安裝□裝飾修飾□修理修配□加工□ 批發□零售□批零兼營□零批兼營□其他□ | 合同名稱 | ? | 合同編號 | ? | 合同金額 | ? | 合同有效期限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合同相對方名稱 | ? | 合同相對方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 延長有效期 | 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編號 | 稅跨報〔〕號 | 最新有效期止 | 至年月日 | 納稅人聲明:我承諾,上述填報內容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并愿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經辦人:納稅人(蓋章) 年月日 稅務機關事項告知:納稅人應當在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有效期內在經營地從事經營活動,若合同延期,可向經營地或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管理有效期的延期手續。 | 以下由稅務機關填寫 | 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編號:稅跨報〔〕號 經辦人:負責人: 稅務機關(蓋章) 年月日 稅務機關聯系電話: | 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有效日期 |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 延長后的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有效日期 |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
2.具備網上辦稅條件的,納稅人可通過網上辦稅系統,自主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不具備網上辦稅條件的,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并出示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副本(未換照的出示稅務登記證副本),或加蓋納稅人公章的副本復印件(以下統稱“稅務登記證件”);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只需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3.納稅人首次在經營地辦理涉稅事宜時,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報驗跨區域涉稅事項。納稅人報驗跨區域涉稅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 4.稅務機關不再按照180天設置報驗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區域經營合同執行期限作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經營地或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續。 5.納稅人跨區域經營活動結束后,應當結清經營地稅務機關的應納稅款以及其他涉稅事項,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填報《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見下表)。經營地的稅務機關核對《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后,及時將相關信息反饋給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納稅人不需要另行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反饋。 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 納稅人名稱 | ? | 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 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編號 | 稅跨報〔〕號 | 實際經營期間 |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 貨物存放地點 | ? | 合同包含的項目名稱 | 預繳稅款征收率 | 已預繳 稅款金額 | 實際合同執行金額 | 開具發票金額(含自開和代開) | 應補預繳 稅款金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金額 | ? | ? | ? | ? | ? | 經辦人: 納稅人(蓋章): 年月日 | 稅務機關意見: 經辦人: 稅務機關(蓋章): 年月日 |
二、跨區域提供建筑服務的財稅處理 (一)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建筑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等文件的規定,建筑企業跨區域提供建筑服務需要掌握的增值稅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納稅人跨縣(市、區)(備注:跨縣(市、區)指的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或跨地級市,下文同)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備注:根據財稅[2017]58號的規定,收到預收款時不再承擔納稅義務,但要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規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3)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3.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4.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有效憑證現在是指: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5.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并出示以下資料:(1)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2)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3)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6.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7.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8.對跨縣(市、區)提供的建筑服務,納稅人應自行建立預繳稅款臺賬,區分不同縣(市、區)和項目逐筆登記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發票號碼、已預繳稅款以及預繳稅款的完稅憑證號碼等相關內容,留存備查。 9.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10.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無需備案。 11.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案例1.A省某建筑企業(一般納稅人)2018年9月在B省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當月取得建筑服務收入(含稅)2200萬元,支付分包款55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50萬元)。 該建筑企業當月需要在B省建筑服務所在地預繳稅款=(2200-550)÷(1+10%)×2%=30(萬元)。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30 貸:銀行存款30 案例2.A省某建筑企業(小規模納稅人)2018年9月在B省提供建筑服務,當月取得建筑服務收入(含稅)203萬元,支付分包款100萬元(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 該建筑企業當月需要在B省建筑服務所在地預繳稅款=(203-100)÷(1+3%)×3%=3(萬元)。 借:應交稅費—簡易計稅3 貸:銀行存款3 案例3.某建筑業小規模納稅人(按月納稅),2019年3月在異地鄭州市提供建筑服務,取得建設方支付的款項25萬元,同時向其他建筑企業支付分包款17萬元。 解析:該小規模納稅人當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銷售額為8萬元,未超過10萬元,因此,當月該小規模納稅人無需在鄭州市預繳稅款。 |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號)的規定,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的,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案例4.A省B市某建筑企業(一般納稅人)2018年9月在C省D縣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當月取得建筑服務收入(含稅)2200萬元,支付購入建筑材料款價稅合計為928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128萬元)。D縣所在地城建稅稅率為5%,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3%,地方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2%;B市所在地城建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3%,地方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2%。
在D縣預繳增值稅=2200÷(1+10%)×2%=40(萬元)。
在D縣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40×(5%+3%+2%)=4(萬元)。
在B市申報繳納增值稅=2200÷(1+10%)×10%-128-40=32(萬元)。
在B市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32×(7%+3%+2%)=3.84(萬元)。
(三)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等文件的規定,建筑企業跨區域(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提供建筑服務預繳企業所得稅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2.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件的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建筑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文件規定的辦法預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的規定,匯總納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
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就地申報預繳。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并及時通知到各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就其分攤的所得稅額就地申報預繳。
匯總納稅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由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繳應退稅款,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稅款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匯總納稅企業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于全年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匯算清繳期內由總、分機構分別結清應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分別辦理退稅,或者經總、分機構同意后分別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總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總機構分攤稅款=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分支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計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案例5.甲建筑企業總部設置在A省會城市,三個二級分支機構分別處于B、C、D三個省會城市。甲企業采用以企業實際利潤按季預繳分攤企業所得稅的方法進行預繳,甲企業2019年1季度的收入為4000萬元(不含增值稅),發生稅前可抵扣的相關成本、費用共計2000萬元。B、C、D省會城市二級分支機構2018年末的相關資料:營業收入方面,B、C、D省會城市二級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分別為15000萬元、30000萬元、55000萬元;職工薪酬方面,B、C、D省會城市二級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分別為1500萬元、4000萬元、6000萬元;資產總額方面,B、C、D省會城市二級分支機構的資產總額分別為10000萬元、20000萬元、30000萬元;甲企業及B、C、D省會城市二級分支機構所實際負擔的所得稅稅率均為25%。
1.甲企業2019年第一季度共計應預繳的應納稅所得額=4000-2000=2000(萬元)
2.甲企業按照2018年度末營業收入(35%權重)、職工薪酬(35%權重)和資產總額(30%權重)計算B、C、D省會城市二級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額。
B省會城市二級分支機構2019年第一季度應分攤比例=15000÷100000×0.35+1500÷11500×0.35+10000÷60000×0.3=14.82%;
C省會城市二級分支機構2019年第一季度應分攤的比例=30000÷100000×0.35+4000÷11500×0.35+20000÷60000×0.3=32.67%;
D省會城市二級分支機構2019年第一季度應分攤的比例=55000÷100000×0.35+6000÷11500×0.35+30000÷60000×0.3=52.51%。
3.B省會城市二級分支機構2019年第一季度應預繳所得稅=2000×50%×25%×14.82%=37.05(萬元)
C省會城市二級分支機構2019年第一季度應預繳所得稅=2000×50%×25%×32.67%=81.675(萬元)
D省會城市二級分支機構2019年第一季度應預繳所得稅=2000×50%×25%×52.51%=131.275(萬元)
A省會城市總部2019年第一季度應預繳所得稅=2000×50%×25%=250(萬元)
需要提醒的是,根據國稅函[2010]156號的規定,建筑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跨地(市、縣)項目部,其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共同制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由此,建筑企業納稅人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設立的跨地(市、縣)項目部的企業所得稅征收,參考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文件規定。
(四)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的規定,建筑安裝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政策如下:
1.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派駐跨省異地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依法代扣代繳并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總承包企業和分承包企業通過勞務派遣公司聘用勞務人員跨省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勞務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繳并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跨省異地施工單位應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凡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3.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和勞務派遣公司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需要掌握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應及時提供。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和勞務派遣公司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對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已納稅工資、薪金所得重復征稅。兩地稅務機關應加強溝通協調,切實維護納稅人權益。
對于建筑安裝業省內異地施工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參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執行。
(五)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未明確印花稅的納稅地點。有稅務機關認為,施工合同在施工地簽訂的,需要在施工地繳納“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稅,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如施工合同未在施工地簽訂的,不需要在施工地繳納“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稅。各地納稅人在處理印花稅業務時,需要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