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投和天使投資個人的稅收優惠
4月25日國務院出臺的七項減稅措施,其中一項是,將目前在8+1試點地區的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按投資額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政策推廣到全國,也就是將財稅[2017]38號文件政策推廣到全國。這項稅收優惠,由于是17年出臺的政策,加上只在部份地方試點,熟悉的人不是很多,在此小編作一科普介紹。
能夠享受該類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共有三大類。
第一類是公司制創投企業。這一類企業,他的身份是創投企業,當然要符合創投行業的相關規定并接受監管。同時,他采取了公司制組織形式,所以他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公司制創投企業,看中了一家很小、但很科技的企業,所得稅上給這類企業,取了一個好聽的名字:初創科技型企業。當然,這類企業有專門的標準,一要足夠小,如職工人數、資產總額、年銷售額都必須在一定的標準下。二要足夠的科技,如研發費占比、本科以上人數等都有具體的比例要求。
公司型創投企業A,投了2000萬給初創型科技企業B,當上了B的股東。按照所得稅上一般規定,這2000萬的投資成本,A只能在下次賣B公司的股票股權、或者從B企業撤資或者B企業破產清算時,A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這2000萬本。但我是創投我投資了初創科技,應該鼓勵我才對。財稅[2017]年38號文件作出了規定:A投資B滿二年的,投資額的70%(1400萬元),可以用來抵A公司的應該繳稅的所得額,當年抵不完結轉以后年度繼續抵。大致原理就是在所得稅上,讓A早點收回成本,而且是重復收回成本。
第二類是合伙制創投企業的合伙人。合伙制是創投企業、私募基金等風險投資領域普遍采用的一種組織形式,甚至有“無合伙不投資”說法。合伙企業本身不是所得稅納稅人,由他的合伙人繳所得稅,合伙人是企業的,繳企業所得稅,合伙人是個人的,繳個人所得稅。合伙企業很郁悶,我雖然不繳所得稅,但我的合伙人要繳所得稅,給公司制創投企業有了優惠,給我的合伙人也得意思意思吧。財稅2017年38號于是這樣規定:
A公司和A個人是C合伙創投企業的合伙人,各出資50%。C花了2000萬元,投資了一家初創型科技企業B。投資滿2年后,A公司在計算繳納所得稅時,可按投資額2000萬的70%1400萬元,再乘以自己占比50%,即700萬元,抵扣從C合伙企業”分回“的所得。假如當年A公司從C合伙“分得”所得200萬元,這200萬元A公司不用繳稅,抵不完的500萬元結轉以后年度繼續抵。
A個人當年也從C合伙企業處“分得”經營所得200萬元,在計算繳納個稅時,也可按2000萬的70%1400萬元,再乘以自己占比50%,即700萬元,抵扣從C合伙企業“分回”的所得。所以當年這200萬元,A個人不用繳稅,抵不完的500萬結轉以后年度繼續抵。
第三類是天使投資個人。天使投資人可不是一般人,天使投資個人,要有錢又有膽,有錢才能投,有膽才敢投“嬰兒期“初創型科技企業。Y天使直接投資2000萬元到初創型科技企業B。投資滿二年后,如果Y天使要轉讓B的股權,需要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一般個人繳納個稅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成本計算。但天使有不一般政策,財稅2017年38號文件規定,天使在正常扣除股權投資成本外,還可把對應投資額70%部分,拿來抵扣股權轉讓的所得,抵不完的結轉抵以后年度繼續抵。
17年的政策試點中,創投企業要設在試點地區,天使個人投資的初創型科技企業要設在試點地區。今年的新政策,放開地區限制,即將擴大到全國,對創投企業、天使個人和初創型科技企業,又是一個春天。
(來源:稅靈靈作者:楊春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