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更新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0號
注釋:條款修改。附件《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中“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對應的“審批部門”欄次“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后重新發布。
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印花稅票代售許可已經取消。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7號)所附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更新并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