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契稅納稅人有關法律責任的通知
國稅發【1998】第195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3號)
北京、天津、河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重慶、貴州、陜西、寧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寧波、廈門、青島、深圳市財政廳(局),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海南、四川、云南、甘肅省(自治區)及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為了加強契稅征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契稅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對契稅納稅人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及有關法律責任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根據征管法第二十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三十條和契稅條例第九條規定,契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就在主管契稅征收管理工作的財政機關或者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征收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且同一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申請延期繳納一次。在征收機關批準的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征收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二、根據征管法第二十七條、第四十六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由征收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征收機關負責人(財政局或者地方稅務局局長)批準,征收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征收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征收機關除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三、根據征管法第三十一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定,因征收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征收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補繳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征收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未繳或者少繳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十年。納稅人和其他當事人因偷稅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征收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
四、根據征管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由征收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根據征管法第四十條規定,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合同、契約、協議、合約、單據、確認書、評估證明等憑證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以偷稅論處。偷稅數額不滿一萬元或者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不足百分之十的,由征收機關追繳其偷稅款,處以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
六、根據征管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征收機關無法追繳的稅款,數額不滿一萬元的,由征收機關追繳其欠繳稅款,處以欠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
七、根據征管法第四十五條,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征收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處以拒繳稅款五保以下的罰款。
八、根據征管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同征收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契稅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繳納稅款及滯納金,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征收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征收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征收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征收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或者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征收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征收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和訴訟期間,強制執行措施不停止執行。當事人對征收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處罰決定的征收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規定,契稅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含縣級)征收機關具有行政處罰權。
十、納稅人因偷稅、抗稅或欠繳稅款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二條、第二百零三條進行處理。
以上,請遵照執行并廣為宣傳。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