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適用問題的批復
稅總函[2016]609號
重慶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適用問題的請示》(渝國稅發[2016]149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的實質要求是一致的。重慶馳成金屬冶煉有限公司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應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無論適用財稅[2007]92號文件還是財稅[2016]52號文件,如稅務機關發現該企業存在“掛名未上崗”或其他情形導致不符合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適用條件的,應將其發生相應違法違規行為年度內實際享受到的減(退)稅款全額追繳入庫。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