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新收入準則的重大變化
財政部于7月19日發布了關于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通知,根據通知要求“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允許企業提前執行。執行本準則的企業,不再執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發的《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3號)中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以及我部于2006年10月30日印發的《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通知》(財會[2006]18號)中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
至此,影響資本市場和企業財務列報最核心的會計政策已經國際趨同,其影響之深遠將超出大家的預料。對于一級市場的專業私募投資者,原本投資判斷時的預期盈利可能不復存在;對于正在推進IPO計劃的擬上市企業,原本計劃的IPO進程可能因此夭折或者延后數年;對于已經上市的企業,原本已經透支體現的盈利可能瞬間蒸發;對于創業者來說,原本可以隨意規劃的商業模式,不得不考慮該商業模式可能帶來的財務指標體現及其對后續融資的影響;對于財務會計工作者,原本可以不學無術混混日子的核算方式已經終結,從此需要認真研究企業的商業模式和合同條款;是的,一句話,世界在變得復雜。金融領域原本就是復雜的,是專業的領域,目前正在回歸,很多年后,或許我們可以發現,很多企業的CEO或者核心決策者的背景是財務專業出身。
不說遠了,舉一兩個例子,讓大家看看這個準則的威力吧:
案例:背景或者業務性質,A公司從事快速消費品生產和銷售,產品主要通過超市等零售終端賣給消費者,但是A公司的直接客戶不是超市,而是各個區域的經銷商。A公司為了拓展市場,在同經銷商簽訂的銷售合約中約定“A公司產品進入超市的進店費、貨架費、條碼費等各類商超費用由A公司承擔;經銷商只需要提供相關費用的單據和合約即可向A公司申請支付,產品的售價為150元/聽(不含稅)”。假定A公司2011年共銷售了10000聽,經銷商發生的進店費、貨架費和條碼費共計人民幣20萬元,產品的成本為80元/聽。則收入確認多少?銷售費用確認多少?
首先我們來看看現有收入確認準則的財務處理,收入確認為人民幣150萬元(150元/聽*10000聽=1,500,000元),銷售費用確認為人民幣20萬元,利潤表項目分析如下:
主營業務收入:1,500,000
主營業務成本:800,000
毛利:700,000
銷售費用:200,000
稅前利潤:500,000
產品毛利率:46.67%
如果按照財政部新頒布修訂的收入準則,又會怎么判斷或者認定這類業務呢?顯然新的準則該合約實際包括了兩項交付義務(屬于多項交付義務合約),銷售產品給經銷商和替經銷商承擔市場費用,其中存在一個利益交換,或者說這筆業務實際是由兩項交易構成;如果將兩項交易拆分,假定A公司不替經銷商承擔市場費用,則A公司的產品售價要比150元/聽低,否則難以銷售,經銷商不會同意,如此則A公司產品的市場公允價要比150元/聽低(如本案例按照利益對等測算的售價應該為130元/聽);所以,他們認為,A公司正是通過替經銷商承擔市場費用這種變相的利益輸送或者交換行為調節了A公司的產品售價和毛利率水平,人為的抬高了A公司的產品盈利能力和市場議價能力,誤導了投資者。由此,他們針對多項交付義務合約制定了相應的會計準則,如本案例,按照新準則第十九條“企業應付客戶(或向客戶購買本企業商品的第三方)對價的,應當將該應付對價沖減交易價格,并在確認相關收入與支付(或承諾支付)客戶對價二者孰晚的時點沖減當期收入”,則確認的收入為人民幣130萬元(150元/聽*10000聽-200,000元=1,300,000元,需要抵減代為承擔的市場費用),銷售費用為0元,利潤表項目分析如下:
主營業務收入:1,300,000
主營業務成本:800,000
毛利:500,000
銷售費用:0
稅前利潤:500,000
毛利率:38.46%
兩相比較,可以發現新準則對于該業務的理解和判斷更為準確,力求反映業務的實質,對于關注收入和毛利率指標的投資者也具有更好的使用價值。該案例影響的僅僅是企業的毛利率,還沒有涉及企業的凈利潤,現實中,青島啤酒與百威啤酒的毛利率差異主要就是由于以上準則的應用差異導致的。
對于投資者來說,上述案例的影響還算有限,而如果大家去看看電信運營商領域(寬帶、有線電視及手機套餐)、民用燃氣領域(原來存在燃氣初裝費)、模具開發及零部件制造領域、軟件開發及后續運維服務等等,很多存在多項交付義務的合約,其單項交付義務的確認及其交易價格的分攤,對于財報的影響將更為廣泛和深遠。以前原本確認為收入的項目,很可能會被確認為負債,由此,將導致收入大幅度減少,利潤表大幅度縮水。
對于企業財務人員來說,收入確認的復雜性將把會計人員直接從后臺推向前端,從事后記賬,走向前端規劃,從開票記賬走向合同條款記賬,帶來的挑戰,將不僅僅是技術性的,將是綜合的,財務人員要做好本職工作,不得不從核算職能逐漸走向管理職能,需要對商業交易的行為和方式進行專業判斷,進行決策。
對于創業者和CEO來說,進行商業模式創新或者簽署商業合同時,將不再局限于商業競爭力的評估,將不再局限于合同法律條款(權利義務責任的評估),將不再局限于財務風險和利益的評估,還需要綜合考慮該合同條款或者商業模式的最終財務體現(導致的財務指標及投資者價值判斷的影響)。
挑戰與機遇并存,新的收入確認準則也給了更多具備專業財務投資價值的企業得以有效解讀其內在優勢及價值所在的機會,給了更多創業者充分利用該準則闡述羊毛出在豬身上的機會,給了很多專業財務人員提供高端專業商業模式財務咨詢及投資價值分析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