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關于印發《研究開發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鑒證業務規則[試行]》等七項執業規則的通知
中稅協發[2016]20號
注釋:條款失效,附件6廢止。參見:《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代理業務規則等三項執業規則的通知》(中稅協發[2016]0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協會:
中稅協五屆三次理事會審議通過了《研究開發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鑒證業務規則(試行)》等七項業務規則,現印發你們。
此次發布的執業規則充分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大企業風險評估指引及注冊稅務師執業基本準則等方面的政策規定,兼顧了專項領域的涉稅鑒證和涉稅服務業務以及綜合領域的納稅風險評估業務,并且注重業務規則與程序規則的銜接,提煉了執業者在納稅審核中所使用的基本技術和方法。請各地稅協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組織稅務師事務所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
在執行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中稅協反映。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
2016年4月8日
附件:
1:研究開發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鑒證業務規則

2:稅務咨詢業務規則

3:稅務顧問業務規則

4:納稅風險評估業務規則

5:納稅申報準備業務規則

6: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準備業務規則

7:納稅審核技術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