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內部工作規程》的通知
稅總發[2016]1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特別納稅調整內部工作規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1.特別納稅調整立案審核表
2.特別納稅調整工作聯系單(適用于協查)
3.特別納稅調整結案審核表
4.特別納稅調整補征稅款情況統計表
5.預約定價安排補(退)稅款情況統計表
6.相互協商協議補(退)稅款情況統計表
7.特別納稅調整工作聯系單(適用于信息交換)
8.單邊預約定價安排受理談簽意向審核表
9.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簽署審核表
10.單邊預約定價安排信息交換表(中文)
11.單邊預約定價安排信息交換表(英文)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9月14日
特別納稅調整內部工作規程
為進一步規范各級稅務機關在特別納稅調整工作中的相應職責和操作流程,完善內控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一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明確專業機構和人員,對本地區特別納稅調整工作實施集中統一管理。
各省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省級特別納稅調整會審人員庫和后備人才隊伍。選擇具有一定理論水平、業務能力強的人員充實到會審人員庫中,打破部門、層級、崗位對人員使用的限制,有效發揮專業人員優勢,開展案件調查;積極培養后備人才,滿足長期開展特別納稅調整工作的需要。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為特別納稅調整工作相關人員的培訓和發展創造條件,提升其專業能力和水平,穩定專職人員隊伍。
稅源比較集中的地區,省級稅務機關可以建立省市一體化管理機制,成立專業化特別納稅調整管理團隊,集中開展案源監控、選案分析、案件調查、結案審核等工作。
第二條 各省級稅務機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利用內部征管信息,海關、銀行、工商、統計、證券、商務、外匯管理等其他政府部門信息,以及外購信息等,建立健全特別納稅調整信息資料庫。
第三條 各省級稅務機關應當構建跨境關聯交易風險模型和指標體系,通過分析納稅人歷年報送的年度所得稅申報信息、關聯申報信息以及其他涉稅信息,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關聯交易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識別特別納稅調整風險,對不同風險等級的納稅人實施相應的應對策略。
第四條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存在特別納稅調整風險的,應當采取集體研究討論的方式確定調查對象;未確定為調查對象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向納稅人提示其存在特別納稅調整風險,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存在的特別納稅調整風險涉及全國其他省(市)的,應當及時層報稅務總局,由稅務總局確定特別納稅調整聯查案件。
對于稅務總局確定的特別納稅調整聯查案件,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聯查范圍內的納稅人確定為調查對象。
第五條 調查對象確定后,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填制《特別納稅調整立案審核表》(附件1),并附立案報告以及有關資料,通過案件管理系統層報省級稅務機關進行審核。
屬于全國聯查案件和一般反避稅管理案件的,省級稅務機關審核后,應當及時通過案件管理系統呈報稅務總局審核,稅務總局審核同意后,將《特別納稅調整立案審核表》以及有關資料轉發給主管稅務機關;稅務總局審核后不同意立案或者需進一步補充相關資料的,應當及時通過案件管理系統將意見轉發給主管稅務機關。
除全國聯查案件和一般反避稅管理以外的特別納稅調整案件,省級稅務機關審核后同意立案的,應當及時通過案件管理系統呈報稅務總局備案,并將《特別納稅調整立案審核表》以及有關資料轉發給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組成辦案小組實施調查;省級稅務機關審核后不同意立案或者需進一步補充相關資料的,應當及時通過案件管理系統將意見轉發給主管稅務機關。
第六條 涉及全國聯查案件的,稅務總局牽頭從相關?。ㄊ校┏檎{專業人員組成聯查辦案小組實施調查,集體研究討論,統一確定調查調整方案。
聯查過程中需要收集相關資料的,由聯查辦案小組確定收集資料清單,由稅務總局指定稅務機關統一送達納稅人。
被聯查納稅人各成員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特別是總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積極配合收集相關資料并提供給聯查辦案小組。
第七條 主管稅務機關需要收集屬于其他?。ㄊ校┒悇諜C關管轄的被調查納稅人關聯方或可比對象相關資料的,應當填寫《特別納稅調整工作聯系單(適用于協查)》(附件2),層報省級稅務機關,由省級稅務機關轉發辦理。
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獲取中央各部委有關信息資料的,應當層報稅務總局,由稅務總局審核后按規定程序辦理;需要通過境外稅務主管當局獲取境外有關信息資料的,應當層報稅務總局,由稅務總局審核后根據我國對外簽訂的協定、協議或者安排的有關規定與境外稅務主管當局開展信息交換。
第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辦案小組應當集體研究討論形成案件初步調整方案或不予調整的意見和理由,填制《特別納稅調整結案審核表》(附件3),并附結案報告以及有關資料,通過案件管理系統層報省級稅務機關,由省級會審小組集體審核。
第九條 屬于全國聯查案件的重大案件,由主管稅務機關填制《特別納稅調整結案審核表》,并附結案報告以及有關資料通過案件管理系統層報稅務總局,按照有關規定由全國會審小組集體審核,無需經過省級會審小組集體審核。
除全國聯查案件以外的重大案件,經省級會審小組審核同意后,通過案件管理系統呈報稅務總局,按照有關規定由全國會審小組集體審核。
全國會審小組集體審核案件時,可以聽取辦案小組成員和省級會審小組成員對案件調查具體情況的匯報,共同討論、評議案件。
第十條 重大案件包括:
(一)全國聯查案件。
(二)轉讓定價調查初步調整方案單案補稅金額1000萬元以上的案件。
(三)涉及成本分攤管理的案件。
(四)涉及受控外國企業管理的案件。
(五)涉及資本弱化管理的案件。
(六)涉及一般反避稅管理的案件。
(七)其他稅務總局確定的案件。
第十一條 全國會審小組或者省級會審小組各成員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出具審核意見。各成員投票一致同意調整方案的,會審小組應當作出同意調整方案的最終意見;各成員投票一致不同意或者意見不一致的,會審小組應當作出修改調整方案或者進一步補充相關資料的意見。辦案小組修改調整方案或者進一步補充相關資料后,會審小組應當在綜合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就是否同意調整方案形成最終會審意見。
屬于非重大案件的,省級會審小組形成的最終會審意見,應當通過案件管理系統轉發給主管稅務機關,同時呈報稅務總局備案,稅務總局通過抽查等方式實施案件質量管理。
屬于重大案件的,全國會審小組形成的最終會審意見,應當通過案件管理系統轉發給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最終會審意見,分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一)同意不予調整意見的,向被調查納稅人送達《特別納稅調查結論通知書》。
(二)不同意不予調整意見或初步調整方案的,按照修改或者補充資料的意見完善后,依照本規程第八條和第九條的有關規定再次層報審核。
(三)同意初步調整方案的,向被調查納稅人送達《特別納稅調查初步調整通知書》。
被調查納稅人收到《特別納稅調查初步調整通知書》后,在規定時限內未提出異議的,或者提出異議后又拒絕協商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以初步調整方案作為最終調整方案,向納稅人送達《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
被調查納稅人收到《特別納稅調查初步調整通知書》后,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異議,辦案小組集體審核后,認為不應采納的,應當將被調查納稅人的異議以及不應采納的意見和理由依照本規程第八條和第九條的有關規定再次層報審核。會審小組集體審核后同意辦案小組意見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以初步調整方案作為最終調整方案,向納稅人送達《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會審小組集體審核后不同意辦案小組意見的,辦案小組應當修改調整方案。
被調查納稅人收到《特別納稅調查初步調整通知書》后,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異議,辦案小組或者會審小組集體審核后認為確需對調整方案進行修改的,辦案小組應當將修改后的調整方案依照本規程第八條和第九條的有關規定再次層報審核。經會審小組審核形成最終調整方案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向納稅人送達《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
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跟蹤特別納稅調整補征稅款和預約定價安排、相互協商協議的執行以及補(退)稅款情況,并在納稅人實際補(退)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補(退)稅款、加收利息和滯納金情況填制《特別納稅調整補征稅款情況統計表》(附件4)、《預約定價安排補(退)稅款情況統計表》(附件5)、《相互協商協議補(退)稅款情況統計表》(附件6),通過案件管理系統層報稅務總局備案。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對納稅人實施特別納稅調整工作結束后,將工作過程中形成的文書、工作底稿、證據等資料,按有關規定集中歸檔。稅務機關內部需要調閱的,應當嚴格執行檔案轉出、接收和調閱手續。
第十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提示納稅人存在特別納稅調整風險,納稅人自行調整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自行調整情況通過案件管理系統層報稅務總局備案。
納稅人拒絕自行調整,或者自行調整不合理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將其確定為調查對象。
第十六條 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加強特別納稅調整工作的協調配合,涉及對方稅務機關管轄稅種的,應當向對方發出《特別納稅調整工作聯系單(適用于信息交換)》(附件7);同時涉及雙方管轄稅種的,可以聯合開展特別納稅調查調整。
第十七條 單邊預約定價安排僅涉及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或者地方稅務局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負責談簽相關工作,或者由省級稅務機關統一組織協調談簽相關工作。
稅務機關在預備會談期間和納稅人達成一致意見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填制《單邊預約定價安排受理談簽意向審核表》(附件8),附預備會談報告以及有關資料,通過案件管理系統層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省級稅務機關審核后同意的,應當及時呈報稅務總局備案,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向納稅人送達同意其提交談簽意向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稅務機關經分析評估后與納稅人開展預約定價安排協商并達成一致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填制《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簽署審核表》(附件9),附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文本、分析評估報告以及有關資料,參照本規程第九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經省級會審小組集體審核后通過案件管理系統呈報稅務總局,由全國會審小組集體審核。經審核同意后,由主管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簽署單邊預約定價安排。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簽署單邊預約定價安排之日起10日內,填制《單邊預約定價安排信息交換表(中文)》(附件10)和《單邊預約定價安排信息交換表(英文)》(附件11),并通過案件管理系統層報稅務總局。
第十八條 單邊預約定價安排同時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的,或者同時涉及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的,由稅務總局統一組織協調,稅務總局或者稅務總局指定的稅務機關負責談簽相關工作。
稅務總局或者指定的稅務機關在預備會談期間和納稅人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指定的稅務機關填制《單邊預約定價安排受理談簽意向審核表》,附預備會談報告以及有關資料,通過案件管理系統層報稅務總局審核。經審核同意后,由指定的稅務機關向納稅人送達同意其提交談簽意向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稅務總局或者指定的稅務機關經分析評估后與納稅人開展預約定價安排協商并達成一致的,由指定的稅務機關填制《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簽署審核表》,附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文本、分析評估報告以及有關資料,通過案件管理系統層報稅務總局,參照本規程第九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由全國會審小組集體審核。經審核同意后,由稅務總局或者指定的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統一簽署單邊預約定價安排,并轉發各主管稅務機關執行,也可以由各主管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分別簽署單邊預約定價安排。
指定的稅務機關應當在簽署單邊預約定價安排之日起10日內,填制《單邊預約定價安排信息交換表(中文)》和《單邊預約定價安排信息交換表(英文)》,并通過案件管理系統層報稅務總局。
第十九條 對于在特別納稅調整工作中取得的納稅人信息資料以及案件調查調整相關資料,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按有關規定履行保密義務。
第二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依據《反避稅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財行[2011]173號文件印發)的有關規定,管理反避稅專項經費。
第二十一條 省級稅務機關應當加強本地區特別納稅調整工作的統籌協調,稅務總局對省級稅務機關特別納稅調整工作在以下方面進行年度考核:
(一)專業人員管理和培訓。
(二)跨境關聯交易風險模型和指標體系的運用,包括風險監控、風險提示及納稅人自行調整情況。
(三)立案、調查、資料收集、審核、結案、稅款入庫、案卷歸檔等工作的開展情況。
(四)反避稅專項經費管理情況。
(五)特別納稅調整案件宣傳口徑合規情況。
(六)其他有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 稅務總局對省級稅務機關特別納稅調整工作年度考核情況進行通報;對工作成績突出的稅務機關或人員,給予通報表揚。
第二十三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特別納稅調整內部工作規程(試行)》(國稅發[2012]13號文件印發)、《特別納稅調整重大案件會審工作規程(試行)》(國稅發[2012]16號文件印發)第一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