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解讀
馮建新 鄭梟
近日,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工作指引》)的通知,中鴻稅務師事務所結合多年高新企業服務工作經驗對指引中變化條款進行解讀,以便于各位同行更好地交流學習。
從總體上看,本次《工作指引》體現了三個方面的變化:
1、內容結構更為科學合理。新指引內容邏輯安排上更為科學合理,基本按照“誰實施”、“程序”、“條件”、“附結果”、“后續監管”、“網站要求”的順序展開,避免了老指引內容劃分不清的弊端。
2、認定條件更為嚴格具體。對基本條件(“一票否決事項”)在前幾年實施過程中產生的爭議事項,作出了明確規定;對“企業創新能力評價”作出了重大且更為明細地調整(主要在企業創新質量及成果轉化的邏輯清晰程度和信息披露責任兩方面做了強化)。
3、認定過程及后續監管更為嚴格。對參與認定的各方,包括評審機構、評審專家、申報企業,提出了更高要求(主要從評審過程和后續跟蹤兩個時間段提出)。
具體解讀如下:
一、實施主體的主要變化
1、重新明確并適當擴大中介機構的范圍。明確了稅務師事務所具有出具專項報告的資格,且提高了資格門檻,強化了職責與紀律要求。
--“承擔認定工作當年的注冊會計師或稅務師 人數占職工全年月平均人數的比例不低于30% ,全年月平均在職職工人數在20人以上”。
--“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應堅持原則,辦事公正,據實出具專項報告,對工作中出現嚴重失誤或弄虛作假等行為的,由認定機構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內不得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相關工作 。”
2、調整了評審專家團隊的構成并細化了評審內容。明確了財稅專家參與評審的資格,并細化規定了兩類專家的審核內容。實質上是強化了對企業資料審核力度,特別是強化了財務資料披露口徑的一致性及數據合理性的審核。改變了以往只在初期提交資料和匯簽環節審核財務資料的狀況。
--“技術專家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并具有《技術領域》內相關專業背景和實踐經驗,對該技術領域的發展及市場狀況有較全面的了解。財務專家應具有相關高級技術職稱,或具有注冊會計師或稅務師資格 且從事財稅工作10年以上。”
二、認定條件的主要變化
1、豐富了認定所需提交的資料。新增了需要提交的資料,對原有需要提交的資料有爭議的部分進行了補充明確,對于技術相關資料的證明效力、證明邏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別是要求提交了很多“說明”。如《認定指引》第三條第二款中規定:
--“知識產權相關材料(知識產權證書及反映技術水平的證明材料、參與制定標準情況等)、科研項目立項證明(已驗收或結題項目需附驗收或結題報告)、科技成果轉化(總體情況與轉化形式、應用成效的逐項說明)、研究開發組織管理(總體情況與四項指標符合情況的具體說明)等相關材料”;
--“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關鍵技術和技術指標的具體說明,相關的生產批文、認證認可和資質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材料”;
--“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人數、人員學歷結構、科技人員名單及其工作崗位等”;
--“對涉密企業,須將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的申報材料做脫密處理,確保涉密信息安全。”.....
其中特別明確了近三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需要提交的具體內容: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申報企業的財務及納稅情況將更加透明地呈現在評審專家面前。
2、首次對知識產權進行分類評價。
(1)將自主知識產權分為I類、II類,并明確了外觀設計專利可參與評價;
(2)規定了Ⅱ類評價的知識產權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時,僅限使用一次;
(3)取消老辦法關于專利獲取期限的“3年”的規定;
(4)首次明確了知識產權多個權屬人狀態下只能由一方使用。
3、對以往實務過程中有爭議的概念作了明確。
(1)明確了總收入的精確定義。
——“總收入是指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
(2)明確了人員統計的口徑及計算方法。
——“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科技人員數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數計算;
月平均數=(月初數+月末數)÷2;全年月平均數=全年各月平均數之和÷12”。
(3)研發費用的核算口徑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趨同。
【人員人工】科目,采取了正列舉的方式。——“人員人工費用:包括企業科技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員的勞務費用。”取消了老指引中“其他支出”的模糊規定,進一步限制了“人員人工”科目的核算范圍;
【設計費用】科目,明確了創意設計支出可核算進入研發費用;
【裝備調試費用與試驗費用】科目,新增了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與田間試驗費,順應知識產權范圍的變化;
【委外研發費用】科目,明確了委托個人的研發費用可核算;
【其他費用】比例提高——將原有的“10%”提高到“20%”;范圍放寬——包括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論證、評審、鑒定、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會議費、差旅費、通訊費等。
(4)明確了作為研發費用所占比例分母的“銷售收入”采取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口徑!
4、對【企業創新能力評價】版塊作了大面積調整。
(1)豐富了【知識產權】部分的評分要素,強化了對知識產權質量的評審。無I類自主知識產權以及無自主研發獲得知識產權的此版塊不可能拿滿分。
(2)在【科技成果轉化】部分,明確了一個科技成果只能構成1次轉化,并將滿分的年平均數要求由6項降低為5項。
(3)在【研發組織管理水平】部分,新增了“開放式創新創業平臺”的要求。
(4)在【企業成長性】部分,將老指引中的“總資產增長率”調整為“凈資產增長率”。將凈資產增長率作為企業成長性的考核指標,實際上是增加了對企業股東投入及盈利能力的考核。
三、監督管理的主要變化
1、強化了項目時間管理。項目的認定周期、公式周期及信息披露周期均作了明確。
(1)新指引關于資料遞交截止時間的規定,實質上決定了每年11月后不可能再開展認定工作。
(2)公示周期由原來的15日縮短為10日。并明確了在公式期內的異議必須要實名、書面提出。
2、強化了對于申報企業的動態管理。
(1)明確了認定機構在評審過程中實地核查的權力;
(2)明確了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報備環節開展隨機抽查的權力;
(3)通過增加提交資料的種類及縮短信息披露周期的方式強化了申報企業項目信息的披露責任——“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在其資格有效期內應每年5月底前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報送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附件6)”;
(4)明確了在發生因對于研發費用比例產生疑問從而影響資質認定時,復核的范圍覆蓋3個年度;
(5)明確了企業更名及搬遷時的處理方式;
(6)將原來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5年內不得申報的懲罰性規定,改為當年不得再次申報。
3、強化了對認定機構及評審專家的管理。
——“認定機構應建立專家庫(包括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實行專家聘任制和動態管理,備選專家應不少于評審專家的3倍。”
——“評審與其有利益關系的企業時,應主動申明并回避。”
4、明確了資格期滿當年的預繳稅率,避免增加企業額外負擔。
——“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內,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