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的通知
國稅發[2008]114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附送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見附件)印發給你們,請各地稅務機關及時做好上述報表的印制、發放、學習、培訓及軟件修改等工作。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略)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