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解讀
高新技術企業一直是稅收政策扶持的重點,《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以下簡稱32號文件)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以下簡稱172號文件)相比,32號文件主要在認定條件、認定程序、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等方面發生了變化。
第一是適當放寬認定條件。
1、對高新技術企業取消原先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30%以上的要求,新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將其修改為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這就適應了不少企業將研發外包、眾包的實際情況。
2、在保持大中型企業3%和4%研發費占比要求不變的情況下,將小企業的研發費比例要求由6%降至5%。新辦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要求,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需要符合“543”的比例規定。即,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3、取消近3年內獲得知識產權或取得5年以上獨占許可的條件,鼓勵企業自主研發或轉讓技術。新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但是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第二是簡化認定流程,縮短公示時間。
1、新辦法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程序分為企業申請、專家評審、審查認定三個步驟。對于涉密企業,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在確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認定工作程序組織認定。
2、新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按照新辦法重新認定。
3、取消復審。老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新辦法沒有規定復審的條件和程序,僅要求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新辦法還規定,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第三是擴充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新辦法將制造業中的增材制造與應用等新技術和服務業中的檢驗檢測認證等技術,以及文化創意、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等領域的相關技術納入支持范圍,同時剔除一批落后技術,使政策優惠發揮對科技創新的牽引作用。
老辦法 | 新辦法 |
電子信息技術 | 一、電子信息 |
生物與新醫藥技術 | 二、生物與新醫藥 |
航空航天技術 | 三、航空航天 |
新材料技術 | 四、新材料 |
高技術服務業 | 五、高技術服務 |
新能源及節能技術 | 六、新能源與節能 |
資源與環境技術 | 七、資源與環境 |
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 | 八、先進制造與自動化 |
第四是規范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待遇。
依據新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三)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原辦法規定有偷騙稅等行為的應取消資格的要求被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