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權限的通知
甘地稅發2014年第61號
各市州、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蘭州新區地方稅務局,礦區稅務局: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及《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45號)關于將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下放至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的決定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2014年第1號)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相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性減免稅,要符合國家關于調整產業結構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要求,原則上應符合以下條件:1、對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的;2、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或社會公益事業發生嚴重虧損的;3、納稅人生產經營確有困難,且連續三年發生嚴重虧損的。
二、納稅人因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給予減免稅的,審批權限全部下放到市(州、區)、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不再審批。
三、市(州、區)、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實行分級審批辦法,各市(州、區)地方稅務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市(州、區)、縣(市、區)審批權限及標準,并報省地方稅務局備案。
四、負責困難減免稅審批的各級地方稅務局要堅持服務與管理并重原則,必須設立困難減免稅審批臺賬。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向上級地方稅務局報送困難減免稅審批情況。凡納稅人一次減免稅額在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由各市(州、區)地方稅務局審批并報省地方稅務局備案,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報市(州、區)地方稅務局的減免稅金額由市(州、區)地方稅務局確定。
五、減免稅的審批采取誰審批誰負責的制度,上級地方稅務局對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凡未按規定審批給國家造成稅收流失或嚴重損失的,對相關責任部門和人員須嚴肅進行責任追究。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凡與該文件規定不符的一律停止執行。納稅人2013年度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仍適用原來的規定。
甘肅省地方稅務局
201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