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貨運價格調整后運輸費用抵扣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1999]124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1997年6月1日國家計委、鐵道部對鐵路貨物運輸價格體系進行了調整,調整后的鐵路運輸費用如何給予抵扣,各地執行不一,為統一現行稅收政策,現將鐵路運輸費用抵扣范圍明確如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銷售貨物(固定資產除外)所支付鐵路運輸費用準予抵扣的運費金額范圍僅限于運輸單位開具的貨票上注明的鐵路貨物運輸運營費用(即發到運費和運行運費)、鐵路建設基金。除此之外,對于納稅人購進或銷售貨物支付的其他鐵路運輸費用,如豐沙線、京秦線、大秦線、臨管加價、電氣化鐵路電力附加費、地方鐵路建設附加費等,以及保險費用、裝卸費用等其他雜費一律不得予以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