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棉花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9]136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1999年度棉花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9]57號)精神,現對棉花經營單位棉花進項稅額抵扣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自1999年8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農業生產者購進的免稅棉花,可根據農產品收購憑證注明的收購金額按13%的稅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