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3年度電力企業增值稅征收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稅發明電[2004]005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3年度電力企業增值稅征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1號)下發后,部分地區提出對電廠的有關問題需要作出進一步明確,現將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國家電網公司和中國南方電網公司(以下簡稱電網公司)以及五大發電集團全資或參股的發電公司所屬的非獨立核算的電廠,凡具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由該企業按照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計算方法向其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計算繳納稅款;原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與核算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可由該企業按照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計算方法,向其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電廠已繳納的增值稅,在核算地不再繳納。
二、電網公司所屬發供電企業和五大發電集團所屬發電企業的其他征稅事項,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電力產品征收增值稅的具體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6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3年度電力企業增值稅征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1號)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