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秦山一期核電站實行增值稅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119號
浙江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浙江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秦山一期核電站的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秦山一期核電站自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生產銷售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先征后返政策,返還比例為已入庫稅款的50%,返還的增值稅作為資本公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照章征收。
二、具體操作辦法仍由財政部駐浙江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稅制改革后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征后返”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94]財預字第55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秦山核電站實行增值稅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48號)到期停止執行。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