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中國農業銀行應收未收利息稅前扣除期限的通知
國稅函[2006]2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中國農業銀行關于沖減應收未收利息所得稅相關稅務處理問題的請示》(農銀發[2005]368號)。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鑒于中國農業銀行面向農村并服務于“三農”,多年來承擔了許多國家政策性支農任務,存在較大虧損掛帳、經營困難的情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應收利息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69號)的有關規定,同意該行將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應收未收利息稅前扣除期限延長至2007年12月31日。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