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南通中遠船務工程有限公司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的批復
國稅函[2008]259號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南通中遠船務工程有限公司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請示》(蘇國稅發[2007]230號)收悉,批復如下:
南通中遠船務工程有限公司是1990年在南通(屬沿海經濟開放區)成立的中外合資企業,經營范圍為修理各類中外船舶、海洋工程裝備;建造銷售各類船舶、海洋工程裝備、港口及起重機械等,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4)》鼓勵類第三類第十八條第15項范圍。2007年,該公司注冊資本增至9040.17萬美元(已全部到位)。鑒于該公司外商投資達到3000萬美元以上,且屬于從事回收投資期長的國家鼓勵類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2目的規定,同意南通中遠船務工程有限公司2007年度,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2008年度起,按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有關過渡政策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