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幾個業務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4]186號
注釋:條款失效,第二條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范性文件清單的通知》(國稅發[200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最近,各地在征收增值稅方面提出了一些問題,要求予以明確。經調查研究和全國增值稅業務會議討論,現明確如下:
一、對承租或承包的企業、單位和個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發包者上繳租金或承包費的,應作為增值稅納稅人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二、對1994年6月1日以后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運輸單位和個人,凡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標準的,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三、糠麩、油渣(餅)、酒糟、糖渣按“飼料”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四、根據(94)財稅字第004號通知的規定,一般納稅人生產的原料中摻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及其他廢渣(不包括高爐水渣)的墻體材料,1994年5月1日以后可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此條規定所稱墻體材料是指廢渣磚、石煤和粉煤灰砌塊、煤矸石砌塊、爐底渣及其他廢渣(不包括高爐水渣)砌塊。
五、本通知除第二、四條以外,從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