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涉外稅務司關于外國及港澳臺航空公司從我國境內或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所征營業稅不適用退稅的通知
國稅外函[1994]26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最近,據一些外國航空公司反映:實行新的流轉稅制以來,外國及港、澳、臺的航空公司從我國或大陸運載離境旅客、貨物所取得的運輸收入,由原來的工商統一稅改繳營業稅后稅負有所增加(工商統一稅稅率2.5%,地方附加0.025%)共計2.525%;營業稅稅率為3%)。對多繳的稅款可否退稅問題,各地稅務機關解答不一。力利于稅收管理,現明確如下:
根據《全目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以及國發[1994]10號《國務院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款的規定,對多繳稅款實行退稅的政策僅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由于外國及港、澳、臺航空公司,不屬外商投資企業,其從我目或大陸運載離境旅客、貨物的運輸收入改征營業稅多繳的稅款,不適用退稅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涉外稅務司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