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吉林炭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納入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試點企業范圍的批復
國稅函[2005]692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范性文件清單的通知》(國稅發[2009]7號)
吉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將吉林炭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列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請示》(吉國稅發[2004]328號)收悉,批復如下:
經商財政部同意,自2005年1月1日起,將吉林炭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納入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試點企業范圍。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