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局關于對外國石油公司醫療費列支問題的批復
國稅油函[1990]100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湛江分局:
你局國稅油湛函[1990]77號文收悉。關于外國石油公司雇員醫療費支出的列支問題,經研究,同意你局意見,凡是外國石油公司已提取列支了醫療保險金、牙醫保險金的,其為雇員實際支付的醫療費,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再作為費用列支。
國家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局
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