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十五”期間對國有森工企業減免原木農業特產稅的通知
財稅字[2001]60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一批)的決定(財政部令2011年第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為了支持林業企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準,在“十五”期間,繼續對國有森工企業執行農業特產稅優惠政策,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國有林區138個森工企業生產、銷售的原木,生產環節與收購環節減按10%的稅率合并計算征收農業特產稅。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按國家統一規定的試點地區原木農業特產稅稅率執行。
二、對東北、內蒙古國有林區森工企業,不論其所在地區是否試行了農村稅費改革,其生產的原木均暫減按5%的稅率征收農業特產稅;對小徑材(指長度在2米以下或徑級8厘米以下的)免征農業特產稅。對生產銷售薪材、次加工材發生虧損的,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稅征收機關核準后,可免征農業特產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