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國家定點企業生產和經銷單位經銷的邊銷茶免征增值稅的通知
財稅字[2001]71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民族貿易企業銷售的貨物及國家定點企業生產和經銷單位經銷的邊銷茶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經國務院批準,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幾個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60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等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8]33號)中,對國家定點企業生產和經銷單位經銷的邊銷茶免征增值稅的政策,自2001年1月1日始繼續執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