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吉林省由城市信用社更名改制的農村信用社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7]144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一批)的決定(財政部令2011年第62號)
吉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支持農村信用社改革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對吉林省由城市信用社更名改制的農村信用社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對吉林省由城市信用社更名改制的22家農村信用社,自更名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業所得稅;所免稅款專項用于核銷掛賬虧損或增加撥備,不得用于分紅。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