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下發不征收營業稅的收費(基金)項目名單(第二批)的通知
財稅字[1997]117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根據《關于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營業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7]5號)的有關規定,現將《不征收營業稅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項目名單(第二批)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為了有利于貫徹執行財稅字[1997]5號文件的規定,進一步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營業稅政策,現將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營業稅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對于經中央批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核后分批下發不征收營業稅的收費(基金)項目名單;對于經省級批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副業性收費,由省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審核后分批下發不征收營業稅的收費項目名單,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二、對于已列入不征收營業稅項目名單的收費、基金,在暫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和財政專戶管理之前,應照章征收營業稅,具體征管辦法由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制定。
三、在清理整頓過程中被取消的收費、基金,如已更入不征收營業稅收費(基金)項目名單,自動從名單中剔除。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不征收營業稅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項目名單(第二批)(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