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棉花進項稅抵扣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財稅[2001]165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增值稅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財稅[2009]17號)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棉花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1]27號)的精神,現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棉花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良種棉加工廠和紡織企業)直接向農業生產者購進的免稅棉花,均可根據買價按13%的抵扣率計算進項稅額。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