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嶺水利樞紐工程占地耕地占用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10]490號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征收紅嶺水利樞紐工程庫區淹沒區用地耕地占用稅有關問題的請示》(瓊地稅發[2010]123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按照《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綜合性水利工程占地不屬于農田水利用地,應按照法定稅率征收耕地占用稅。
你省紅嶺水利樞紐工程屬于綜合性水利工程項目,對其建設過程中庫區、淹沒區以及安置移民建房占用的耕地、園地、坡地、林地和牧草地等其他農用地,應全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