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石油石化企業辦社會支出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0]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就石油石化企業辦社會支出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石油集團)、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石化集團)所屬企業通過關聯交易形式從其對應的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油股份)、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化股份)所屬分公司取得的用于企業礦區所在地市政、公交、環衛、非義務教育、醫療、消防、自有供暖、社區管理等社會性支出資金,應作為企業的收入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石油股份、石化股份所屬分公司以關聯交易形式支付給其對應的石油集團、石化集團所屬企業的上述社會性支出,在不高于關聯交易協議規定限額內的部分,可以在當期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二、石油集團、石化集團所屬企業發生的用于企業礦區所在地市政、公交、環衛、非義務教育、醫療、自有供暖、社區管理等社會性支出,可以在當期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三、上述政策執行期限為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